最本质的基准是宪法,所以在公共场合选择学派重视宪法的作用。公共选择理论的宪法理论有两个基本特性。标准决定论和合同论。标准决定论的基础是管理政策决定基准的决定管理决定的实际效果,管理决定基准比管理政策决定的实际效果好。
基于关于各种各样的团体管理政策决定基准的科学研究,布坎南计算出的根据根据根据不同的管理决定基准带来不同的结果。根据协议计算出的方案更加公平公正,不容易对所有本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简易大部分(半数以上)的基准下的现行政策,抑制了极少数人的限制。这个现行政策的优劣不依赖于经济师的提案,而是依赖于针对现行政策制定的标准约束力和标准约束力下的政冶全过程。
项现行政策的优劣不是现行政策提案和管理决定的统一行动,而是管理政策决定的基准和基准下的管理决定的全过程。根据标准决定论,公正高效的评价规范也是标准的,团体决定时,标准公平公正,结果公平公正。如果基准是高效率的话,结果就是高效率。如果某个主题活动是以事前商量的基准进行的话,基准是一样的。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公平公正的。
标准公平来源于其制定的全过程。如果制定标准的整个过程经过一致同意,标准是公平公正的。公共选择理论对协议的理解很广泛。因为没有人抵抗,所以我觉得某些标准还是一致的。如果大家同意变更的管理决定基准的话,就可以接受一直无法接受的管理决定结果。但一个难题:如果大家对管理决策标准本身所反映的权益十分在意或确立掌握,改变标准的“一致协议”又十分困难。协议是识别基准是否高效率的基准,如果不根据整体一致规定变更基准,基准就会高效率。
公共性选择标准决定论的科学方法论重视整个过程,没有太实际的效果。布坎南被称为“主观主义科学方法论”。这个团体的管理决策不是高效率的,而是根据整个过程而不是结果。
高效的评论规范是被告方的主观区别,不是外在规范。只有本人才能知道自己的权益。所有其他人都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本人来说,按照本人的意愿工作,会提高本人的效果。
整体来说,如果其中所有的人都没有被强迫,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这个整体上效率很高。对于集体行动的评论不需要客观规范,参加者只需就其中的主题活动达成一致即可。公平公正的政策决定的标准效果是由非标准危害因素少决定的。布坎南认为决定派结果的要素有选择、勤奋、运气、出生等。对本人来说,彻底不注意,很难破坏平等原则。勤奋和分派的关系是“劳动报酬”。通过自己的勤奋得到的利益是良知。刚出生的话会招致不公平。每个人的技能都有不同。
“在选举前,在赌上经济发展之前,在开始努力之前,首先要有技能参加比赛。”但是,通过助力,能够使出生时(开始点上)的区别平坦,缓和不合理。要纠正出生不合理,必须借助标准,在技能不同的本人之间确保机会平等。
的这种以公正为目标的标准也应该在一致的协议下制定,一个标准被认为是公平公正的。不是根据那个自身的状况决定的,被告方面全部承认。因此,对于这个标准,被告方希望在不公正之前保持公正。
标准对管理政策决定的决定效果源于其自身约束力的作用,管理决策的标准约束力本人是团体中的个人行为,本人在提供的标准程序流程下,根据对自身线性组合的理解,为自己比较大选择能产生不同水平考虑的统一行动计划方案。在经济发展中,规章制度可以限制人的个人行为。
“自己的效果不仅受到了他的接受和供求平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损害,规则制度的背景图也受到了损害。这些背景图的变更或活动流程的变更会损害自己的效果。他得到的商品总数的变更会损害他的效果。[iii]团体管理决策的基准是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相对固定、长期,影响力与宪法相等。
宪法是在团体管理政策决定之前制定的,管理决定基准是管理政策决定,宪法存在于法律和管理决定之前。宪法在政府部门。立宪环节达成的宪法合同是对政府部门个人行动的约束力。宪法的基本是全体人员的一致意见。
的宪法修改和宪法修改都是集体行动,我认为布坎南有几个集体行动。实行现行标准法律法规的统一行动,变更现行标准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团体活动、法律法规本身,实行现行标准成套设备法律法规的主题活动。前两种相对性是他提到的“防御性国家”和“规模性国家”,第三种类型包括法律、立宪和宪法修改的主题活动。
宪法的基本是契约书,是协议中的申请协约。这和作为销售市场交换基准的相互愿望相同,宪法契约书和销售市场的基准不同。
宪法的目的地是推进国际储备的提高,夺取国际储备的减少。集体行动是我为逃避无政府状态而共同奋斗,防止犯人陷入困境,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被集体行动所损害。对宪法的协议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丢失。排在第
位的是政府部门破坏宪法,给自己带来利益。官僚资本主义和贵族本人在职务上谋求私利,有着欺骗宪法的主观因素。政府部门本身还找不到纯天然的,防止自身成为掠夺专用工具的约束力。从
规章制度上看,对政府部门的个人行为有着程序流程和范畴的制约力。是有管理政策决定基准和法律程序流程之前的要求。对政府部门的个人行为有实际的要求。在财政收支、货币发行、经济发展管理等方面,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也受到了严格限制。监督但是,这两种约束力都是无效的,在法律的整个过程中,法律从业人员可以利用程序的流程,计算出违反整体利益的法律,宪法作为利益集团的专用工具来处理,宪法属于“法律高于一切,宪法归属”变成。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整个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议会没有抵抗力,管理机构无法保持中立,政府部门的个人行为的游移性变高。
团体管理政策决定的本质约束力和外部约束力经常无效。其次,宪法修改的原因可以在时间上,宪法必须一致赞成,但子孙后代并没有立宪的全过程